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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条件
来源: | 作者:law-100 | 发布时间: 2015-03-24 | 116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申请设立典当行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章程;
  (二)有符合规定的较低限额的注册资本(典当行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300万元;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500万元;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,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1000万元。典当行的注册资本较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,不包括以实物、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);
  (三)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;
  (四)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;
  (五)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,且法人股相对控股;
  (六)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;
  (七)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。
 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
 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:
  (一)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,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;
  (二)较近两年连续盈利;
  (三)较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