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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行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20万
来源: | 作者:law-100 | 发布时间: 2015-03-24 | 126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**,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。典当行作为一种金融性商业机构,其应准备的自有资金为多少,则应视其经营规模的大小、业务量的多少等因素而定,而不能一概而论。不过就一般规模而言,典当行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20万。
第三,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业务经营制度。
第四,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安全可靠的物品存放设施。
第五,有评估、保管物品等合格的管理人员。关于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行家的问题,由于目前典当业还刚刚复办,要求当铺配备有较髙业务素质的当品鉴定行家固然不可能,典当行如遇古玩、字画等较难鉴别的当品时,可特约专家、行家鉴定,或请有关部门鉴定。但就一般当品,典当行管理人员应能评估、鉴别其价值。
第六,典当行能自主经营、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,是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。至于典当行是否具有法人资格,则无硬性规定。从目前某些典当行的情况看,仍不具有法人资格。典当行的所有制形式应如何要求,目前意见也不统一。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,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,光靠国家开办的融资行业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,故私人开办的以灵活、方便、周转快等特征而设立的当铺,是具有其他融资形式无法代替的作用。无疑是对国营、集体当铺的有力补充。而且,由于私人资金的限制和国家对当铺的严格规定和管理,私人当铺在国家的金融贷款体系中,也只能起到配角的作用。因此,国家在立法上不宜对当铺的所有制形式限制过多,只要它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定条件,就应当允许开办。